第二十条

有效

省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普查制度,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

(二)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建立公共数据校核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提出校核申请,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四)建立公共数据使用情况统计反馈制度,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统计并定期向数据来源部门反馈公共数据的归集、使用、交易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