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前款所需数据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及时对数据进行删除、封存、匿名化处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