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收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标识,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取得个人授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