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宏观经济、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主题数据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