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发布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并动态更新。

市(州)、县(市、区)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目录编制指南,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子目录,报上一级数据管理机构审核。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子目录,报同级数据管理机构审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