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构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体系和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支撑公共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