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依法采集汇聚、加工处理、共享开放、创新应用。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数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