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监管相关的投诉、举报制度,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