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