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