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