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与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体育组织合作管理;学校应当与参与管理的各方协商建立体育设施开放安全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