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建设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球类场地等公共体育设施,并合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边角地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并满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健身的特殊需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