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