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