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兴趣爱好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技能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将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程内容,开展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