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职工参加体育锻炼测验、体质监测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