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居民委员会结合社区实际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鼓励村民委员会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利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等组织开展农民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