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届全民健身大会。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农民、老年人等群体的体育比赛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和居家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