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届全民健身大会。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农民、老年人等群体的体育比赛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全民健身网络赛事和居家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