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有效每年八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全民健身月组织开展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