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厂房、库房、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共同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