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告知维护和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