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委托物业服务的,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