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服务的,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