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环境第十三条已修改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