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