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