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