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十二时至十四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