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