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