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倾倒废弃物、垃圾;

(二)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三)擅自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五)违规取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