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倾倒废弃物、垃圾;(二)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三)擅自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五)违规取土;(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