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督促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