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将高技能养老服务从业者纳入市级实用人才,享受郴州市人才相关优待政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导范围,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鼓励城乡社会从业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