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康复护理、药事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医疗、双向转诊和个性化防治服务;

(三)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上门服务费;

(四)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转诊等提供便利条件。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报销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