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护理机构,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医疗救助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