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其他公共服务用房统筹设置,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功能结构合理,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等条件。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