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控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社会风险隐患的排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