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及时对有关社情、舆情及涉稳矛盾纠纷开展风险研判。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