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沙、株洲、衡阳、娄底等相邻行政区划之间建立社会治安联防、矛盾纠纷联调、突出问题联治、基层平安联创的区域协作机制和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打造区域治安防控圈,提升维护区域安全稳定能力。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