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以及消保委、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结合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与纠纷解决。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