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信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