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监管、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建立联动机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含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反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