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