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排查整治,强化对重点运输行业、铁路护路、重点车辆源头管控,定期对运输行业开展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