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扫黑除恶斗争指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组织成员单位持续开展源头预防、监测预警、依法查处、重点整治等方面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