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和预案,组织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