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良行为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