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婚恋家庭、金融借贷、劳动关系、教育培训、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信息安全、商贸物流、网络购物、养老和殡葬服务等领域的风险防范。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