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挂牌督办,对引发突发事件的,做好应急响应。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