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控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大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挂牌督办,对引发突发事件的,做好应急响应。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