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社会预警提示和向相关单位通报。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