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控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社会预警提示和向相关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