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风险防控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类别和等级,制定应急预案。有关国家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