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