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旅游不文明行为:

(一)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二)违反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扰乱旅游秩序;

(三)向游客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旅游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