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旅游不文明行为:(一)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二)违反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扰乱旅游秩序;(三)向游客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旅游项目;(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