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一)利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二)通过发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攻击、诽谤、谩骂他人,实施网络暴力;(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