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二)通过发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攻击、诽谤、谩骂他人,实施网络暴力;

(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